一、何为认缴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认缴制度下,认缴≠不缴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这说明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
在认缴制度下,笔者发现有的公司章程规定,其注册资本为成百上千万,但缴纳的时间为非常遥远的某一时间,如2099年12月31日前,况且这样设置不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因此,这也让不少股东觉得,认缴等于不缴。但在笔者看来,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再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认缴而未实缴的,股东及债权人均可以要求担责
1、《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也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由此可见,股东认缴不实缴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实缴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负债,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同时还可连累所有发起人一起担责,综上可知,认缴并非不缴。
(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认缴期限提前届满,股东需实缴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法》第26条、第80条差不多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知,进入破产程序后,认缴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需提前履行实缴义务。
(三)、股权转让≠认缴义务的转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股东未实缴的情况下转让股份,公司或债权人均有权要求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未实缴的,即使转让股份,也不能摆脱其实缴的义务,股权转让也不代表股东实缴义务的转让。
故,认缴制度下,认缴≠不缴,只要一经认缴,需履行认缴义务。
三、随意认缴注册资本的危害
1、注册资本的设置,需要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而设置,不得随意,如设置过低,如一元公司,则不好找合作者和客户,如认缴的注册资本过高,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要求债务人股东缴纳认缴出资,给自己设置巨额债务。虽然股东可以设置一个很长的认缴期限,但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所有的债权债务加速到期。
2、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利于寻求新的合伙人,也不利于公司融资
3、增资、减资程序复杂
一旦随意设置了注册资本,进行增资和减资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而该程序较为麻烦,尤其是减资程序。
一般来讲,公司减资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决议,另外,公司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完成前述事项,还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认缴制度下,股东应如何操作
1、合理设置认缴的注册资金金额
2、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3、谨慎评估非货币出资,完善相应手续
4、若是受让股权的投资者,需仔细审查受让股权是否已经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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