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及案由:
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公司的股东,被告为公司,案由为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二、董事会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决议撤销的程序及启动:
启动的主体:有权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主体应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启动的时间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启动方式: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四、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中,司法机关审查的范畴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审查的范围大致为:
1、决议内容是否合法
虽然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但决议的实体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董事会决议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如违反此规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决议程序是否合法
①、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会议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召开董事会要提前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以达到开会目的;从而有效、正确、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一般来讲,有关会议通知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④、会议记录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是也是董事会决议成立的依据,也是可诉讼的证据。
⑤、会议表决
首先会议表决的内容不得超出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规定,董事会决议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其次董事会决议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形成必须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