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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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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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一房二卖的后果及如何维权

发布者:童文建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私人律师 |243人看过

一、何为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出卖给另外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二、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卖房人与数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在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人后,应当对其他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

一房二卖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为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判断“一房二卖”的出卖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需要从“出卖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房者是否基于出卖人虚构/隐瞒的事实而存在认识错误或作出错误的决定;出卖人是否获益”几个方面来考虑,笔者看来,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如出卖人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促进交易,那么不宜认定为犯罪,如出卖人的目的就是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占有他人的购房款,那么出卖人极有可能涉嫌犯罪。

其次,如出卖人虽然实施了一房二卖行为,但是他愿意向第二手买家交房,并愿意承担第一手买家的违约金的,笔者认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出卖人确实向第二手买家交付房子,可以说明出卖人并非意图“无对价”地占有对方房款,而只是愿意承担对第一手买家的违约责任来完成“价高”的交易而已。这也说明,第一手买家发生纠纷,纯粹是为了多获利,而非完全的“非法占有”

最后,出卖人实施一房二卖行为后,不逃避,有能力有意愿承当责任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即使出卖人将其所得价款主要是用于维持经营或者偿还债务导致最终无法退款只要其不逃避,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这种情形多出现在开发商身上,如出卖人实施一房二卖行为后,随即就消失不见,那么可以推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形就必须依法惩处。

四、一房二卖,到底谁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在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形下,应按照如下原则来处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1、两份合同中,或者多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或多份合同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否交付给哪一方,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两份或者多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给了一份合同的买受人。这时,不论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先交付的乙方获得所有权。

3、两份合同或者多份合同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属于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

五、遇一房二卖时,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一房二卖案件中,出卖人必定会存在违约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损的购房者,可以出卖人严重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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