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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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童文建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7人看过


一、预抵押的定义

我们平常所说的预抵押,其法律术语为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预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抵押中,抵押合同应当有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适用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即签订抵押合同是债权行为,办理抵押登记是物权行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只影响抵押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产生影响。

预抵押其实与抵押一样,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都会签订抵押合同,笔者认为,只要抵押合同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自成立起应该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因房屋不能产权登记,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暂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这个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

、关于预抵押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从《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仅仅只是设权合同,要想设立抵押权,取得优先受偿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行。因此,虽然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属抵押权未设立,没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一般来讲,预抵押会涉及购房业主、开发商、银行三方,三方签订协议,银行给购房业主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配合将案涉房屋在银行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即办理预抵押,同时在抵押合同中,一般还会约定,在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前,开发商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和第20条的规定来看,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银行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对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该房屋的处分,但银行并非享有现实抵押权因此,也就物权要求优先受偿

三、如买房业主违约,预抵押如何处置

现实生活中,很多购房业主在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违约,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会起诉购房业主、开发商,因法院一般不会判决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起诉时,银行会要求开发商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旦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会查封案涉房屋,因为开发商房屋还未验收,所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也就是说,购房业主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只是购房合同备案,并非所有权变更登记,购房业主只是享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与预抵押原理相同),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法院一般无法直接强制拍卖、变卖。

因购房业主违约,并导致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一般会以购房业主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此一来,开发商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退还购房业主相应款项,并收回房屋,而此时银行则可依法向开发商发《协助执行通知》,扣留本应退还给购房业主的购房款项,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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