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抵押的定义
我们平常所说的预抵押,其法律术语为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预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预抵押中,抵押合同应当有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适用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即签订抵押合同是债权行为,办理抵押登记是物权行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只影响抵押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产生影响。
预抵押其实与抵押一样,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都会签订抵押合同,笔者认为,只要抵押合同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自成立起应该生效。未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因房屋不能产权登记,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暂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这个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
(二)、关于预抵押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从《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仅仅只是设权合同,要想设立抵押权,取得优先受偿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行。因此,虽然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属抵押权未设立,没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一般来讲,预抵押会涉及购房业主、开发商、银行三方,三方签订协议,银行给购房业主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配合将案涉房屋在银行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即办理预抵押,同时在抵押合同中,一般还会约定,在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前,开发商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和第20条的规定来看,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银行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其对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该房屋的处分,但银行并非享有现实抵押权,因此,也就物权要求优先受偿。
三、如买房业主违约,预抵押如何处置
现实生活中,很多购房业主在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违约,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会起诉购房业主、开发商,因法院一般不会判决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起诉时,银行会要求开发商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旦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会查封案涉房屋,因为开发商房屋还未验收,所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也就是说,购房业主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只是购房合同备案,并非所有权变更登记,购房业主只是享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与预抵押原理相同),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法院一般无法直接强制拍卖、变卖。
因购房业主违约,并导致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一般会以购房业主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此一来,开发商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退还购房业主相应款项,并收回房屋,而此时银行则可依法向开发商发《协助执行通知》,扣留本应退还给购房业主的购房款项,从而实现债权的保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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