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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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高以翔猝死,意外险是否赔偿?

发布者:童文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834人看过


2019年11月27日凌晨,台湾演员高以翔在节目录制过程中晕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最终定性为猝死。作为明星,一般都购买有高额的意外险,有人不禁要问,高以翔猝死,意外险到底赔不赔呢?

一、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中,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为: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意外身故的保险责任通常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2、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是“伤害”。但并非所有的伤害都属于保险范围,只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合同中把这类伤害称之为“意外伤害”

4、根据近因原则分析,只当造成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二、猝死的定义

1、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猝死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突然因病死亡。根据该定义,笔者认为,确定猝死需满足三要素即为无病史、疾病自然死亡突发死亡。

2、我们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身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

三、猝死的原因分析

1、造成猝死的原因很多,比如突然疾病,但也有可能系其他某些诱因造成猝死,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由此可见,猝死包括因疾病的意外死亡和疾病的意外死亡,故,我们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

2、公安机关一般在调查时,只会排除他杀,但不会对死者的具体死因进行深究,也不会去认定死者系因潜在疾病发作而死亡,

3、猝死的诱因有精神、心理因素、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那么这就会导致保险公司或受益人特别关注死者生前的病历材料,以了解其是否存在可能引发死亡的疾病

4、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遗体火化时止,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对被保险人进行尸体解剖,一般情况下,死者近亲属会极力反对公安机关进行尸体解剖,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放弃尸体解剖认可公安机关作出猝死结论的可能性较大,这就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后期举证不能

四、高以翔猝死,意外险赔吗?

1、首先,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所以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加以认定。

2、其次,据现有的报道看,高以翔系过度疲劳所致,另外也没有高以翔进行尸检的相关报告。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以翔系因自身既有疾病急性发作致死。

3、最后,保险公司如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高以翔之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保险公司会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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