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致案情
JBC公司向DA公司购买硝酸,双方约定,JBC公司自带包装,自提货物。2016年8月18日,JBC公司通过黄XX联系周XX,要求周XX到DA公司处运输货物至平武县,双方约定了运输费用。当日下午,周XX驾驶川A×XX号大中型拖拉机搭乘周富X到达DA公司处装货,DA公司向周XX出具《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JBC公司;产品名称,硝酸;……周XX在“承运人”栏处签名。
2016年8月19日,周XX驾车行驶至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任家坪一陡坡急弯处时,所驾车撞坏护栏,翻于路外坎下,造成周XX、周富X被硝酸灼伤、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事故。
2016年12月1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周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周富X无责任。
2017年11月8日,周XX经鉴定为右眼盲目4级,目前致残程度为8级;头皮瘢痕形成的致残程度为10级;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及片状细小瘢痕形成的致残程度为10级。周XX以提供劳务者受损为由,以DA公司、JBC公司为被告,向法庭主张损失751474.85。
二、各方的意见
1、JBC公司意见:
我方因运输需要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周XX,要周XX拉一批硝酸到平武县,双方谈好运费1000元,周XX用自己的车辆为我方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而非提供劳务关系;另外周XX未对运输货物进行有效的捆绑,且因交通事故引起,自身过错导致,故JBC公司不应担责。
2、DA公司意见:
①、从周XX的诉状中看出,周XX是受JBC公司的安排到我方处拉货,JBC公司是托运人,周XX是承运人,我方将货物销售给具有经营资质的JBC公司,是正常的商业行为,JBC公司自提后双方销售合同就执行完毕,周XX出车祸是在我方与JBC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执行完毕后,受JBC公司的安排运输过程发生的事故,与我方无关。我方没有义务也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②、周XX受害的原因从诉状中可以看出,是周XX自己发生单车事故,自撞护栏,翻越护栏外,导致盛装硝酸的容器撞坏,从而导致烧伤,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XX提供的证据也充分证明货物系自提,没有证据证明盛装硝酸的容器密封包装不当。
③、从本案的案由来看,提供劳务者为周XX,雇请人为JBC公司,我方既不是雇佣方也不是受雇方,故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在此次事故中JBC公司承担80%的责任,周XX承担20%的责任,D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周XX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1、DA公司与JBC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JBC上门自提货物,因此DA公司交付货物后,相应货物毁损、灭失、侵权风险由JBC 承担。JBC公司联系周XX运输货物,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6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由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3、本案中,JBC公司委托没有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不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周XX运送硝酸,且JBC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向周XX告知了运输的货物系危险化学品-硝酸以及注意事项,对此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对周XX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5、DA公司向周XX出具的《送货单》上已明确载明产品名称为硝酸,周XX在该《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其已知晓运输的货物为硝酸,其明知没有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仍继续运输硝酸,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对此次受伤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经法官判定,周XX作为有过错的雇员,承担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