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致案件事实
2017年8月26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周XX驾驶浙B1××号共享汽车沿宁波市北环西路高架最左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机场北路匝道口附近处时,为避让前方同车道内减速停车由刘XX驾驶的浙B2××号小型汽车时,向右打方向变更车道过程中,车辆尾部与相邻车道行驶至该处有陈XX驾驶的浙B3×××号小型汽车(乘坐符XX、陈XX)发生碰撞,后浙B1××号小型汽车又与刘XX驾驶的浙B2××号车辆碰撞,造成符XX、陈XX受伤及三车损害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XX与刘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XX无责任。
浙B1××号共享汽车所有人为SQ宁波分公司,由该公司在太平宁波分公司、太平北京分公司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五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驾驶人有驾驶资格。SQ宁波分公司将涉案车辆出租给SQZX公司,由SQZX公司通过运营平台向不特定人提供共享汽车,其投保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浙B3××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该车车辆损失为119000元、施救费为300元,平安保险作为浙B3××号小型轿车保险人对该车辆赔付了119300元,被保险人陈XX授权原告另案进行追偿。
刘XX驾驶的浙B2××号小型汽车车损为133500元,施救费为300元,刘XX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英大财险)投保了车损险,刘XX向英大财险索赔,英大财险对该受损车辆赔付了133800元,被保险人刘XX授权英大财险进行追偿,英大财险作为原告,将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周XX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67900元。
二、裁判结果
SQZX公司(平台)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20%的责任,共享汽车使用人周XX承担80%的责任
三、共享汽车平台公司为何应当担责?
1、本案虽为保险人代位求偿,但其赔偿方式与一般的交通事故无异,因为周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其对浙B3××号、浙B2××号车辆的车损险均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因浙B1××号车三者险仅为5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损失,因此,超过保险限额的责任承担成为本案的焦点。
2、周XX在驾驶租赁车辆期间违法变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其与案外人刘XX承担涉案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其没有尽到交通驾驶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周XX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SQZX公司作为新兴的共享汽车行业的出租方,其《GF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纸质件为十页之多,该会员协议字迹统一,三者险5万的约定部分,没有加粗加黑,客户在使用手机注册时告知义务存在不当之处,使客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时对其风险承担处于不尽知状态,使客户对出行方式及保障的选择不能做出真实意志判断。
4、为引导共享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从诚信和公平基础出发,SQZX公司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且属于周XX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平台承担20%的责任为宜,由共享汽车使用人周XX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