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致案情
2017年11月X日,李XX驾驶车牌号码为XXXXXX的小型客车在转弯时碰撞到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唐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唐XX无责任。
案涉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时,李XX驾照已被扣12分。
二、驾照在事发时被扣满12分,保险公司为什么会主张免赔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部分中明确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照在事发时被扣满12分,保险是否应该免赔
(一)、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
(二)、保险公司未对格式条款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驾驶证被扣12分≠失驾驶资格,≠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扣留
1、累计积分制制度只是管理道路交通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而非行政处罚,记满12分,不代表驾驶员随即丧失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驾驶证及驾驶人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的前提条件,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则记分予以清除并发还驾驶证,并不等同于记满12分,驾驶员即丧失驾驶资格。
2、驾驶证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扣留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综上可知,扣留驾驶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行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需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仅仅是被扣满12分,而没有这些程序,并非法律上的驾驶证扣留。
基于前述理由,笔者认为,驾驶证仅仅被扣满12分,驾驶证还未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与保险合同约定免赔情形属于不同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主张免赔。
四、结语
驾驶证被扣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驾驶员被扣满12分应当被扣留驾驶证,但驾驶证被扣分到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发生事故,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