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目前越来越多的单位或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银行、快递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或转移法律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实行劳务外包。
随着劳务外包人员越来越多,劳务外包人员交通肇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笔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型用人关系下,受派人员交通肇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大致案情
2016年10月14日,吴XX驾驶车牌号为皖H×××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胡XX)由北向南行驶至宜秀大道永林村一十字路口时,与沿宜秀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伍XX驾驶的皖H×××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皖H×××号车辆乘坐人胡XX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XX负事故主要责任,伍XX负事故次要责任,胡XX无责任。
吴XX与安庆HS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吴XX的工资由HS公司支付;
农行TH支行与HS公司签订了外包合同,HS公司指定吴XX
至农行TH支行任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吴XX受农行TH支行安排,进行驾驶工作,其驾驶的皖H×××号车辆为农行TH支行所有,并在人保财险合肥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4万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伍XX驾驶的皖H×××××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安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
三、案件的处理及主要争议
1、从交通事故本身来看,吴XX驾驶车辆搭载胡XX与伍XX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吴XX、伍XX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30%的部分,应由伍XX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这个并不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2、本案的争议在于:超过交强险70%的部分该由谁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想理清楚该谁承担责任,需要查明农行TH支行与HS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法院意见:农行TH支行对受派遣人员吴XX的工作进行了直接指示与管理,HS公司与农行TH支行之间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农行TH支行作为接受派遣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外包合同性质,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是不进行直接管理的,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均应由劳务承包单位自行安排确定。
本案中农行TH支行虽与HS公司签订了《外包协议书》,将包括驾驶员岗位在内的部分岗位发包给了HS公司,但经法院核实,事发时吴XX确是接受农行TH支行安排的驾驶工作任务,驾驶车辆搭乘胡XX等6名农行TH支行员工外出履行工作任务,吴XX的差旅费也是从农行TH支行处报销,即农行TH支行对吴俊的工作进行了直接指示与管理,吴俊与农行TH支行之间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吴XX因执行农行TH支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单位农行TH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何甄别“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
在司法实践中,或者说从表面证据看,往往是很难发现到底是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这时候律师的执业经验就很重要了,经过笔者总结,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劳务派遣,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所谓的外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协议约定的“承包服务费”计算基础是劳动者每月的工时还是工作成果?
第二,劳务外包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直接进行工作管理、安排和指挥和考核;
第三,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是否由劳务外包单位直接提供;
第四,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劳务外包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五,劳务外包单位是否负责招录劳动者并进行劳动关系的管理。
六、结语
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实现工作效率的提高,但不得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排除自身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