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二、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缓刑考验期限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缓刑的限制
具有以下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一)具有本意见第14条、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的;
(二)数罪并罚的。
该意见第14规定,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非法、违法生产的;
(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该意见第15条规定,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缓刑的执行及法律后果
1、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缓刑期内权利的限制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六、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