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护车可否以“优先通行权”免责?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发生事故,救护车免责;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53条规定,救护车享有“优先通行权”的前提是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救护车再急也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前提,该减速的减速,该让行还得让行。从这一点来说,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不能成为其“免责特权”。
3、根据视频可看出,案涉救护车如果真是在执行紧急任务,那么他应该开启警报器,使用标志灯具,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可以不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情况,至少在闯红灯过人行横道的时候,应该断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然而救护车司机并没有这样操作,再者司机也没有仔细观察,确保安全,从后面撞上骑电瓶车的受害人,没有确保安全距离,因此,司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二、案涉司机算不算执行紧急任务?
“执行紧急任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救护车接受调度命令,接受病人的过程就是执行紧急任务。本次事故中,根据新闻报道,案涉的救护车是接上伤者后,闯红灯从后方撞上电动车,由此可知,其是在接受调度命令接受命令的过程中,应为执行紧急任务的状态。
三、救护车驾驶员是否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正式的事故认定书还没出来,因此,还无法确定驾驶员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根据报道,目前受害者已死亡,如果救护车驾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那么驾驶员是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结合其职业的危险性及特殊性,可以从轻处理,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