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丹阳市XX与王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丹阳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1民初8151号
原告:丹阳市XX,住所地:丹阳市,
负责人:A,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1年7月4日生,丹阳市,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实习),XX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XX与被告A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丹北镇城中XX镇西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A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