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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辩护案件

发布者:鲁文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9日 6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12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鲁文、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321日至20173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组织丁某2、黄某勇、葛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姑苏区某家村棋牌室、*环东路******室等地开设赌场,吸引老乡使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

2017328日晚,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在本市姑苏区*环东路******室被告人刘某某的暂住地开设赌场,吸引丁某1、庞某1、龚某等17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组织丁某2、葛某、黄某勇等人在赌场内提供服务,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在赌场内坐庄,并约定抽头渔利后分成。该赌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查获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17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案认定抽头渔利金额为95000元的证据不足;王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案认定抽头渔利金额为95000元的证据不足;孙某某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孙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其只是在案发前两天才加入开设赌场,对其余事实未作辩解。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其在328日前只是去参赌,328王某才表示其可以作为赌场的股东参与分红。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案认定抽头渔利金额为95000元的证据不足;张某某加入时间短,作用小,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张某某减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1当庭表示其只是在后期加入,对其余事实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案认定抽头渔利金额为95000元的证据不足;陈某1加入时间短,作用小,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陈某1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2当庭表示其是后期才加入,之前只是到赌场参赌。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本案认定抽头渔利金额为95000元的证据不足;陈某2加入时间短,作用小,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陈某2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321日左右起,被告人王某经与孙某某等人商量,先后在本市姑苏区某家村棋牌室、*环东路******室等地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在赌场内提供服务、管理资金。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在与被告人王某商量后陆续以股东的身份加入。在赌博过程中,上述人员轮流坐庄吸引老乡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按照参赌资金的一定比例抽取庄某,所获钱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各被告人进行分配。

2017328日晚至2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在本市姑苏区*环东路******室(刘某某的暂住地)开设赌场,吸引丁某1、庞某1、龚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5000余元。该赌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查获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17700元。

对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员丁某2、黄某勇、葛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1、丁某1、庞某1、孙某、龚某、赵某、陈某1、舒某、陈某2、夏某、沈某、徐某2、任某、汪某1、王某、陈某3、叶某、庞某2、庞某3、汪某2、宋某、陈某4、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清单,案发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中,下列证据证实了当晚抽取的庄某共计人民币95000元: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赌博时由发牌人收庄某钱,收到一定金额后,由发牌人按顺序拿出一张扑克牌,连同庄某钱交给黄某勇,黄某勇点过钱后,将收到的扑克牌一撕两半,自己保管半张,另外半张及钱交给保管钱的人。赌博结束后,几个老板一起根据扑克牌对账。328日被抓当晚,王某问过陈某1,每收取5000元庄某钱就会将一张扑克牌交给黄某勇。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抓当天洗牌兼抽水的人每次都是将5000元加一张扑克牌交给保管水钱的人。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抓当晚由丁某2负责发牌和抽庄某钱,抽足5000元后,另加一张扑克牌交给黄某勇,黄某勇再把钱送出去。

4.同案人员丁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每次下注后,根据台面按照7%抽水钱,由坐庄的盘老板抽的,满5000元后连同钱加一张牌交给黄某勇保管。

5.同案人员黄某勇的供述笔录。证实案发当日有人将撕了一半的扑克牌交给黄某勇保管,案发时民警从黄某勇处调取了19张撕了一半的扑克牌。

6.公安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民警从黄某勇处调取了19张被撕成一半的扑克牌(黑桃花A10、红桃花A9)。

上述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发当天民警从黄某勇处调取的19张被撕成一半的扑克牌,每一张即代表已抽取庄某5000元,当日抽取庄某合计人民币95000元。

缴款凭证证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孙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并预交暂扣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陈某1陈某2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各自预交暂扣款人民币30000元。

人口信息表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各自的前科或劣迹情况。

社会调查函证实被告人陈某1陈某2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六被告人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的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程度较深,系作用较大的从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并预交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对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且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1陈某2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2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可予以适用缓刑。

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29日起至20209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履行,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7329日至201755日已被羁押的38日折抵计入刑期,即自201837日起至20191029日止;已缴纳暂扣款人民币四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29日起至201812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履行,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29日起至20181228日止;已缴纳暂扣款人民币三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暂扣款人民币三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暂扣款人民币三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七、已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四千元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鲁文律师: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有十几年的刑事警察工作经历、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及犯罪心理学、行为逻辑学有着深厚的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97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