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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488人看过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多种文书的送达,比如说开庭通知书以及最后的民事判决书等这些都是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是否可以生效的问题。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因此,在实际的诉讼中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期间、送达地址的确认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   关于送达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

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行为完成送达:一是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完成。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而是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3)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4)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5)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6)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公告送达还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   关于送达的期间

1.直接送达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

2.留置送达中送达日期为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之日为送达日期。

3.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中,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所说的所有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   送达地址的确认

送达地址是送达程序的关键,确认好送达地址是整个送达程序能否完成最重要的环节,结合我国《民诉法》关于送达地址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

1.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2.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依法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3.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五)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釆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5.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6.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釆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7.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魏唯、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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