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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居间人的截留行为简要分析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3人看过

实践中常有贿赂犯罪中的居间人将行贿人转交的行贿款私自截留,拒不退还的情况。贿赂犯罪中的居间人除了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等犯罪以外,对私自截留部分贿赂款的行为是否还成立其他犯罪,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包括诈骗罪、侵占罪和无罪三种观点。其中无罪有的认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的认为对其私自截留的款项作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居间人客观上没有对行贿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接收行贿款时主观方面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行贿人交付行贿款时主观上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就不存在欺骗和受骗,故不成立诈骗罪。与此对应的是居间人本无意帮助行贿人行贿,假借行贿之名虚构事实,行贿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款项是一种诈骗行为。并且行贿人因不法原因受骗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取得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受有损失的一方有要求获益的一方返还的请求权,收益方有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中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以推断因不法原因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行贿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居间人转交款项,是一种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这种情况下行贿人没有款项的返还请求权。

三、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对于委托物侵占罪要求是“他人的财物”应该理解为“财物所有权属于他人”,“他人”具有财物的返还请求权。但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主体,行贿人没有返还请求权,财物不归居间人所有,所以并非“他人”财物,不是侵占罪的对象。

行贿人为了行贿而将行贿款转交居间人,是一种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行贿人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居间人将委托转交的行贿款全部或部分予占为己有的行为,没有侵害侵占罪要保护的法益,不构成侵占罪。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当居间人转交行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贿赂犯罪的共犯时,部分行贿款作为犯罪的工具属于赃物,应依法没收。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曾雅兰、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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