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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一定”还钱,杀人“不一定”偿命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906人看过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在中国民间流传千百年的古谚,代表了中国劳动人民朴素的自然法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但时至今日,我们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维来审视这段古语,又赋予了其新的解释内涵。

欠债“不一定”还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由此可知,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换言之,欠债后,对方有权利找你要钱,你也有义务向对方还钱,欠债还钱,原则上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民法通则》第135137条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两条法律条文的意思简单解释即为:法律对民事权利(含债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债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逾期不还或明确表示不还的日期起,满两年即为超过诉讼时效,届时就意味着你的债权虽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方完全可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在法庭上对你进行抗辩,你很有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别人欠你的钱,别人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还,你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后的两年中也未及时催告,那满两年后,对方就可获得诉讼时效利益,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抗辩,在法庭上你就很有可能追不回自己的这笔债务,此所谓欠债“不一定”还钱。所以,这就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有欠款未及时收回时,一定要在两年内多次、反复向对方催告,并且保留催告的记录。如果对方坚决不还,我方就可以考虑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拖到两年诉讼时效经过之后,以免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杀人“不一定”偿命: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针对故意杀人的情形,法律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三个量刑种类。之所以这样区分,也是考虑到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很多,有的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有的情节轻微,甚至还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量刑的种类就有所不同。针对民谚所说的“杀人偿命”,在现实中,只有那些故意杀人且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才会考虑对其判处死刑,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甚至可以这样说,有相当一部分“杀人犯”因为犯罪情节的考量而没有被处以死刑。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从而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仅不用“偿命”,还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

可见,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古语虽然没有错误,但我们应该结合当下法律,用全面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定能从古语中悟出新意,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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