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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责任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1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有关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条例都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存在许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未足额缴纳或者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那么,该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被要求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承担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63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3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承担其他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既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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