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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547人看过

劳动最伟大!劳动者运用他们的双手创造出这个美丽的世界,创造出美好的生活。用人单位是一个拟制的“人”,其也为社会创造价值。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总会出现许多纠纷,许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了几十年,投入了大半生,如今要离开,则想要在用人单位处寻求获得一些慰藉。立法者考虑到了,于是设计了一种经济补偿的方式来抚慰劳动者,以示对劳动者的付出的一种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具有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表现得淋漓尽致。用人单位与劳动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而劳动者提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需拿东西走人即可。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许多劳动纠纷产生的源头。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且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一条是关于裁员的规定,强调裁员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进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此规定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一种优待。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是关于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情形,这些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我国的用人单位可能在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方面的认识还不够高,似乎太多的用人单位不愿支付经济补偿,但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做到。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前述情形下均要承担经济补偿,其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体现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年付出的一种肯定。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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