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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解读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731人看过

一、由来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此,我国建立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二、概念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特征

(一)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

(三)社会属性

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四、投保

首先,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需要经保监会批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五、保险费的缴纳

有买了车的车主可能知道这样一个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要求被保险人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费率按照不同车型划分,有几十种之多,我们以最常见的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为例,基础费率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10%

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20%

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 -30%

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六、保险期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都是1年,但是以下四种情况是可以投保1年期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多见于异地购时

3、机动车离规定报废期或报废标准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八、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十、罚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十一、适用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上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部分解读,虽然交强险在生活中是一种常见保险,但真正了解它的人可能比不多,因此有必要认真了解交强险。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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