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投保不计免赔险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即:两个主要险种在发生事故时的赔偿率并非100%,而是根据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保险车辆,只能收到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的80%,其余20%须自行担负。因此,可以看出,如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就可以收到100%的赔偿。
为了加强大家对不计免赔的理解,我们简单的通过例子。
案例:孙先生不小心将车撞到了树上,造成自己车子的维修费用将近2000元,同时他人因为孙先生这一举动造成自己的损失将近1000元,需要孙先生赔付。
(1)如没参保不计免赔险:
孙先生没有参保不计免赔险,那么由于是孙先生全责,所以扣除了20%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就只能赔2000*80%+1000*100%=2600元
(2)如参保了不计免赔险:
加入孙先生投保了车损险和三者险的不计免赔险,那么就能全额获赔,共计3000元。
二、分类条款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两种。
(一)基本险不计免赔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7.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8.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9.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二)附加险不计免赔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责任免除范围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2.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虽然不计免赔险能将车主的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不计免赔险对加扣免赔率、附加险免赔率与某些特定事故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车主应当知道不计免赔险的除外责任,避免发生理赔纠纷。
三、不计免赔险保险费率:
1、三者责任险:15%。
2、机动车损失保险:15%。
3、车上人员责任险:15%。
4、车身划痕损失险:15%。
5、盗抢险:20%。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