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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认识误区之不签劳动合同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56人看过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在如今法治社会时代,生活各处均讲求法治。劳动用工是一类典型的法律行为,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但自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由于其强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利,进而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自身不利,从而出现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如此表述: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虽然其中有提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只是一方面,最终目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均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遵守的,劳动者也要受到劳动合同内容的约束。《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单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一种保障。例如,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正常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承担违法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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