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不辞而别要不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377人看过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我们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照合法的程序,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要依据程序进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以看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但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口头说明,甚至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那么,劳动者不辞而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或者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者不依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的主张难以得到实现。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