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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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309人看过

     王某欠张某5万元,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张某和李某均未通知王某,债务到期王某仍不履行债务,李某起诉王某,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必须以对债务人通知为前提,即债权转让合意虽已经在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生效,但告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行为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由转让人或受让人承担都符合立法原意。《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这是为了避免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债权转让债权主体变更未通知债务人为由行使抗辩权。所以受让人要积极督促债权转让人通知或主动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受损。

    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有以下几种:1、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回执,在债务人拒收时可以请公证机关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2、短信、邮件等数据电文,经过公证的数据电文法律效力更高;3、公告如登报;4、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收到受让人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债权转让合同等取得债权的证据,应认定为债务人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若法院以债权转让未事先通知债务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驳回诉讼请求的,债权受让人可以另行起诉。除了以上通知方式,律师更建议债权转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债权受让人要主动、谨慎选择通知方式,通知时要明确债务人确已收到债权转让凭证或转让协议以避免纠纷。



本文章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曾雅兰、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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