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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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被剐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902人看过

生活中经常会有业主反映车停在小区被剐蹭,既无法找到肇事者,小区物业也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到底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如下分析:

一、车停在业主自己购买的停车位上,每月缴纳车位管理费

有些业主为了停车的方便,一次性购买车位的使用权。除了车位费的投入外,每月还需缴纳车位管理费。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剐蹭,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是否应该由物业买单?有许多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车位管理费,物业显然应该对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看管的义务,车辆发生剐蹭,物业疏于管理,应该负责。《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采用的是“车辆停泊服务费”的称谓,就是通常所说的车位管理费,对此的定义是“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显然,该费用只是针对车位的维护,并不包含对车辆的安全的保障义务。当然,还需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车位购买合同对停车是否约定保管看管的义务,如果约定保管义务,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否则,物业公司只承担对车位日常的维护义务,对车辆被剐蹭不承担责任。

二、车停在小区固定停车位上,每月缴纳固定停车费

这种情况需要看协议约定每月所交纳的停车费是车位租赁费还是保管费,如果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若是租赁费则不用负赔偿责任。对于没有约定或协议不明确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需有车主将车辆交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实践中每月缴纳固定停车费的业主本人拿车钥匙随时可以将车开走,实际控制权还是在业主本人手中,并不由物业公司控制,故物业对车辆的毁损不承担责任。

三、车临时停在小区,不缴纳停车费或者按时长缴纳费。

车临时停在小区被刮,若按时长缴纳停车费,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在实务上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一般不会签订书面协议,只在小区入口由统一的公示牌,一般2-5元/小时。笔者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性来看,一小时几块钱显然不足以承担保障每辆车不受任何损害的义务。故笔者倾向于此种情况下的收费只是车位费而已,并非保管费。另,在不缴纳停车费的情况下,车辆出现损害物业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当然,上述几种情况建立的前提是物业公司在公共物业服务上不存在瑕疵,如果在公共物业服务上存在过错,比如安全防范不到位、未做到及时的修缮与有效的监控等,则应按照相应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孙科、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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