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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摔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612人看过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人们对其中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新规定产生了极大关注。该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实践中人们却产生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即为工伤,公司应当负责。其实这是错误理解了法条的规定。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要紧扣规定所限定的适用情况。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即该法条在适用时有两大限定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不符合上述两项限定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也表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还有两个前提:一是合理时间;二是合理路线。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即应认定为工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还须满足如上述分析的限定条件等。



本文属湖北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出品,作者:周正富、张彦律师。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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