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也有继承权
——从典型案例谈法定继承
2017-09-15 王蒙律师、张彦律师
(本文解读由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王蒙律师整理,转载请标注出处)
老太太与丈夫在25年前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10年前丈夫去世,一儿一女早已成家,老人现居住在养老院。因棚户区改造,老人及儿女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办公室将180万元补偿款汇入了老人的账户。拆迁款到账后,老人的女儿认为楼房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要求继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也就是60万。这遭到了老人和兄长的反对。老人认为楼房是自己和丈夫一起建造的,现在丈夫去世了,自己还健在,楼房应由自己来处分。老人说:“按照的当地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拆迁补偿款应归儿子所有,女儿没有资格继承。”女儿自然不肯同意,要和母亲、兄长对簿公堂,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诉案例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尤其是当前城市大量建设拆迁的事情,相关案件多起来,如何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又顾及到亲属之前的亲情,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一大考题。本文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予以分析,给各位读者一定的解决思路。
一、 继承的种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由于遗嘱继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实际中有其他因素参与,在本案例中暂不分析,重点分析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除了配偶、子女、父母以外,还存在几种特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比如,老王的儿子去世后,老王的儿媳没有改嫁,而是带着孩子和老王夫妇继续共同生活,并且赡养两位老人。那么,老王去世后,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王的部分财产。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比如,老王的儿子先于老王去世,那么老王这位儿子的子女可以代为继承。
二、继承权的开始时间与时效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例中老太太的女儿并未放弃继承权。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本案例中的这处房产现在是处于这位老人和子女共同继承的状态,只是说三个继承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因此,这并不受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而且,本案从继承开始到女儿主张权利的时限并没有超过20年,因此女儿的诉诉并没有超过时效。所以,老人的女儿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三、本案最终处理结果
本案中,房屋是由老太太夫妇共同建造的,以此老太太享受一半的产权,故90万元属于老太太自身的财产,另外90万元才是老太太丈夫的遗产,该遗产有三位法定继承人即老太太、老太太的儿子、女儿,三人平均分配各得30万元。
法律同时规定: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确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律师团队经过多方沟通,充分考虑到了老太太年事已高住养老院的实际情况,在法官的调解下促使老太太的儿子、女儿同意各获取20万元的补偿款。各方均满意该结果。这也是较为理想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