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读由武汉张彦律师法律服务团队王蒙律师整理,转载请标注出处)
甲乙双方因商业合作亏损,甲欠乙80万元,因无力偿还,故主动提出将一套别墅租赁给乙作为茶楼营业,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20年期的租期、甲方租金直接以抵债务的方式免除。后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在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后因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申请拍卖房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丙获得房屋所有权。现在丙要求乙清退房屋,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已经失踪,联系不上。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论述分析文章有很多,但少有直接告诉当事人如何应对的,本文主要就上述的典型情况从法律和实践中的应对予以分析。
一、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维护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就是通俗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租赁权物权化的集中体现。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以认为先设定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即使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租赁关系仍能够对抗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抵押人应将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则,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抵押权存在的影响,即使租赁关系成立在后,承租人对该租赁房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可见,优先购买权是以存在租赁关系为条件的,即只要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优先购买权就存在。承租人始终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其法理基础,即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债权,只要抵押权人从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补偿即可。所以,不管租赁关系设立的先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例中,乙如果确实想购买该别墅,丙如果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前提下,则能以并不知道拍卖信息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拍卖,从而按照同等条件获得该别墅的所有权。若丙已经取得权属证明,则只能向丙协商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