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精神,支持正义,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人身也包括财产。但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贪污贿赂、重婚罪、单位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不法行为通常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即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且通过报案、控告、举报可以实现救济,就没有必要通过正当防卫。单纯涉及精神层面侮辱行为,如果仅限于言语辱骂没有轻微殴打行为或同时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健康权难以成为成为防卫的对象。当然针对间隔或连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也要从整体出发,考虑前因后果,综合评价而不能孤立地将防卫行为与某次不法侵害进行机械比较。从最高检就于欢案答记者问来看,其表明了不法侵害的持续性和累积性,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不法侵害带来的累积危险的感受。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结合的综合说,只要法益处于紧迫现实的威胁之中,就允许正当防卫。若防卫不适时则可能成立犯罪,但财产性违法犯罪存在例外。如抢劫财物既遂到不法侵害人藏匿财物到安全场所期间,受害人采取的强力夺取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财产、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
如今,网络“约架”层出不穷。俗话说“斗殴无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由于双方的互殴行为因事前的“被害人承诺”,自然不存在针对非法侵犯进行的正当防卫了。合法主体只要做出有效的承诺,即承诺的范围是针对自己的轻伤害,“斗殴”造成的轻伤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触犯刑法。也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关寻衅滋事的规制。且如果承诺不合法,超出有效的承诺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还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
但在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也有转化的可能:(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而另一方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加强攻击程度和工具的,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防卫挑拨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首先起因不同。与防卫过当相比,其起因不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如果防卫人仅仅是引起侵害,并没有借正当防卫实行犯罪的意图,则不是"防卫挑拨",就不能以侵害者的侵害行为是出于被害者所挑拨而剥夺他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可以是其用作不法侵害的工具的财产或人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综合考虑:防卫人面临的环境,选择的时机,紧张的状态,防卫行为的手段、方式和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必需说),防卫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与保护的法益种类、大小、后果的权衡、比较(基本相适应说)。“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指造成人身重伤或死亡,不包括造成轻伤或财产方面的损失。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措施要满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这两个标准。故防卫过当只是没有满足5限度条件,因此有学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正当”和防卫过当的“过当”不是反义词关系,而是两个不同的“当”。换言之,即使是防卫过当,但不能因此否认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也即正对不正的性质。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
1、特殊防卫条款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的暴力犯罪
2、特殊正当防卫要满足上述1—4四个条件,只是不要求满足5限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