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期与病假的异同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490人看过

医疗期与病假的异同

员工请病假是用人单位在日常人事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等问题。病假和医疗期在实务中常常容易混淆,其实它们有区别也有联系。

病假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限一般是根据医生医嘱或专业意见确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故病假是一个自然概念,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长短由法律确定: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特殊情况下,经过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还能延长。

当员工病假期限为超过医疗期时,即便出现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裁员的这三种情形时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当病假期限超过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所以用人单位不能笼统的认为不能开除请病假的员工,也不能贸然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

规范员工病假制度,不光能保障员工健康,还能给用人单位营造一个有序的用工秩序和纪律,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负担额外赔偿义务和经济损失。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请病假审批流程,装病托病的后果等。规章制度要按照民主程序制定通过并公示,才能合法有效。在用人单位查明员工无视病假申请程序不提供证明材料,欺骗用人单位、虚构病假事实后,用人单位可以先予以警告,在累计达到一定严重影响后再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