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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8日|分类:公司法 |468人看过

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除了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为了避免股东权利的滥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这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的前置程序。除非公司证明或审理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一般不应限制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否则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摘抄。股东会计账簿的查阅能否及于相关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原始会计凭证作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产生实际情况的最原始依据,其与会计账簿能够相互印证如果股东仅能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则股东难以核实公司登记的会计帐簿是否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凭证或者无必要查阅或者认为股东如果查阅会计账簿等后发现瑕疵,会计账簿等文件无法真实、客观反映公司资产情形侵害股东权利等情形,股东可以另行主张查阅原始凭证

最新的公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这一问题的答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公司法解释四还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这些都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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