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行为发生的免费搭车。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并无特别规定,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同时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相互帮助、好意实惠等行为。因此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的驾驶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如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搭乘者有故意的,应当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好意同乘不光免费还不具有营利目的,如超市为了促销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等情形应为以营利为目的,造成乘客损害,无适当减轻的理由。支付部分费用而搭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另外相似的还有试乘试驾,依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在4S店试乘试驾过程中试乘人员遭受损害的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试乘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的案件对免费搭车的受害人按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全额赔偿,多数案件判决对好意同乘的受害人作为一般受害人予以赔偿,但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减轻责任人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