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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认识误区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616人看过

离婚过错认识误区

在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持有这样一种观点: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或者至少要承担责任。特别是许多当事人把婚内出轨定性为法定过错形式,而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应解释为系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主要区别于婚内出轨。出轨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能是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许多当事人认为出轨是法定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但其实不然,出轨只有发展成同居关系了,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出轨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不一定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定的唯一一种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

   另外,我国《婚姻法》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即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夫妻财产分割时,需要适当照顾女方。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具体规定,许多当事人认为普通过错也需要承担少分或不分的责任,或者认为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是一个误区。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是也只有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不是许多当事人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就可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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