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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和来源

发布者:张彦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565人看过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笔者整理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和来源。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具体包括: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附: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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