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笔者整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但发生上述情形时,保险公司仍需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附:可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