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笔者整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等。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附: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