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张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结婚后,因为感情不和,于2004年12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儿子由女方抚养教育成人,男方每月承担200元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屋内财产归女方所有,共同存款五万元男方分得存款三万元。
2005年8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变更财产分割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辩称,协议离婚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女方所有系男方照顾到女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男方向法院起诉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此,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因为协议离婚后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法律赋予了反悔一方的起诉权,也就是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要值得要注意的,一是对于反悔后起诉的时间的限制,只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个一年的时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允许中止、中断或延长;二是法院对于这种起诉不一定全部支持。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法院对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情况进行审查,查明是否有欺诈、胁迫等的情形,如果查明有以上情形的,法院则会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不会。
因此,双方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这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订立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就应接受协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徐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