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作为通信公司,其业务行为同样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作为两家这么大的通信公司,我们应当有理由相信,其推出这一活动的时候,应当对其是否合法或违法有一个很清楚的了解,但是很遗憾的是,当第一家公司推出这一活动之后,另外一家公司不但没有对其提出异议,反而跟进以同样的方式来推出中汽车大奖活动。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汽车大奖肯定不止五千元,已经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家同一性质的公司都是在做同一活动,却出现了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这两家公司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怪现象。
大街上又出现了买家俱、买电器送汽车的广告。汽车真的是一件很诱人的东西,用它来做诱饵是也是精明的商家的一种计策。但是当这些企业、公司在送汽车的同时,应当想想,其行为是否合法,与此同时,对于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反思自己法律赋予其的管理职能是否已经履行,因为这不仅仅只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结尾了,再一次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标出来:“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但不知道,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何时有个结尾,毕竟,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的长远利益来看,终究是损害大于受益。
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