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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户籍人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陆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170人看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户籍人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法律规定

在办理交通故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人身受到伤害到底人城镇标准算还是以农村标准算,以收集相关法规供朋友们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006年04月0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上述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由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获赔,户口并不是唯一的依据。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在事故发生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主要收入来源,便可适用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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