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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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调整

发布者:张恒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1016人看过

 2016年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调整

笔者从知名公众账号“聚焦劳动法”上了解到,2016年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90元/月,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最低工资较之前标准2020元,增加170元,增幅为8.4%,比2015年的11%减少近2.6个百分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企业经济状况不尽如人意。

何为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明确,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各地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对劳动者个人的四金部分是否应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范畴上有不同的做法。其中,以北京、上海为例,最低工资是指扣除了个人四金部分的到手工资;而广州、深圳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了个人四金部分,并非到手工资。

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内容不包含:

1、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这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不包括伙食费、交通费、住房补贴;

3、不包括加班费;

4、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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