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合同后,单位也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发布者:张恒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056人看过

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合同后,单位也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争议发生:

孙某于2009年3月27日至上海服装公司,双方签订有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27日至2016年1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孙某继续在上海服装公司工作。孙某表示上海服装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提出与孙某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孙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服装公司不同意。2016年3月15日,上海服装公司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后,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为由,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终止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仲裁诉讼:

孙某以上海服装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服装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个月工资91,000元。裁决后,上海服装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按上海服装公司的陈述,在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上海服装公司即提出与孙某续签5年期的劳动合同,孙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上海服装公司应当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某不同意上海服装公司提出的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上海服装公司以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向孙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9,637.24元。


律师建议:

参考上海高院73号文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有三个:

1、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指2008年之后新订立的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若是在2008年之前订立的,则不包含在内。还有一类特殊情况,比如员工2010年入职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两年后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属于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呢?根据上海市中院的裁判案例,第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合同。则认定为双方以合意变更之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故符合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需重点说明的是,就本案而言,员工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当然符合本条件。

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这里的“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既包括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合同,也包括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论何种情形,只要用人单位作出续订的意思表示,即视为符合该条件。反过来讲,用人单位有权在第二份合同到期时直接终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不符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所以,用人单位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通常不会主动表示续签,而是征求员工的意见,若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该用人单位主动通知终止合同。

3、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许多劳动者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需要自己提出,应该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实则对法规的错误理解。另外,也有的劳动者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反悔也难以得到支持,因为双方达成了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