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对上诉人付XX与被上诉人肖X、黄X、抚州市临川区第二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10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10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倒数第2行至倒数第1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补正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