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抚州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逾期交房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华XX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交房,张XX一方当时在交房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华XX公司已经完成房屋的交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逾期交房时间为36天,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何震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