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上诉人广昌康宁精神病医院与被上诉人唐XX、汪XX、宁XX、宁朗XX、宁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10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10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依据三人的实际情况及宁XX往返于上海处理本案的路途酌定受害人亲属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一审判决依据三人的实际情况及宁XX往返于上海处理本案的路途酌定受害人亲属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何震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