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奉新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司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上诉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XX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2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何震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