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兰坊村余家村小组(以下简称余家村小组)因诉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川区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行终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审判员张X、审判员李XX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家村小组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余家村小组组长余XX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其于2013年4月在争议山场建造房屋时已知晓临川区政府已就争议山场向吴家村小组颁发林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家村小组应于知道被诉颁证行为后的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于2015年5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证据证实其具有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驳回余家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余家村小组其他申请再审的理由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余家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兰坊村余家村小组的再审申请。
何震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