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诉被告泽州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代理人时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泽州县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3月4日、2012年4月24日、2012年10月9日分三次在原告处购买防腐漆、稀粉、原子灰、二甲苯等材料,共欠材料款23800元,被告的出纳杨香瓶曾给原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泽州县XX公司未予答辩。
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就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支入库单、一支销货计数单的内容予以采信。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自述,本院查明:被告于2012年3月4日、2012年4月24日在原告处购买防腐漆、稀粉、原子灰、二甲苯等材料,共计16600元,被告未支付材料款,被告的保管候XX为原告出具两支入库单。后被告又让原告供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部分材料款后才愿意为其继续送货,被告的出纳杨香瓶给原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给被告供货,计7200元,因找不到候XX,销货计数单没有倒成入库单。现被告尚X原告材料款18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偿还所欠原告材料款188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泽州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赵XX材料款18800元。
案件受理费395元(已由原告赵XX预交),减半收取197.5元,由被告泽州县XX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晓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