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A在朋友的介绍下先后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信用卡用于给别人过账,流水近200万,被诈骗金额为20多万,从中获取好处费7000多。 后于2021年4月1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9日批捕。 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我们在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经本律师多次阅卷分析、多次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对在案证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办案机关基本达成一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适用缓刑。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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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可以缓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