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被告人曹某注册某赌博软件的App,并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帮助赌客进行上下分结算获利。案发后,其委托本律师介入,经本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就在案证据关于获利金额的认定提出了异议,后经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最终公诉机关认定曹某开设赌场的获利金额为三万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量刑建议上争取缓刑。本案后经开庭审理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适用缓刑,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
(2)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下一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可以缓刑吗?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