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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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严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翠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2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原告之母亲孙xx系被告村组村民。2012年7月24日,孙xx与山西临县碛口镇索达干村青年闫xx登记结婚,婚后孙xx的户籍未迁转。2013年4月20日,孙xx与闫xx生育一女取名孙某某,即本案原告。原告的户籍于2013年5月24日因出生登记于被告村组。2017年4月12日,孙xx与闫xx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孙某某由闫xx抚养。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调解,变更抚养关系,孙某某由孙xx抚养。另查明,2017年1月2日,被告村组因土地被征用制定“严大六组征地分配方案”,方案确定“1.按分配政策以人均分配为准……4.本次分配以户口本现有人口为准,非农户口不予分配(以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5.出嫁女的子女及其配偶不予分配……7.自征地之日起,到分配方案公布之日延后一个月为截止日期,期间所有人员均可分配……”。2017年6月12日,被告严家渠村六组向其在册人口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11143.69元,给原告分配了50%。另,山西省临县碛口镇索达干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的户籍未迁入其村组,亦未在其村组享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其剩余征地补偿款5571.85元。

2、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的户籍因出生登记在被告村组,且在分配方案确定的户口截止日期之前,应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严家渠村六组拒绝给原告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给其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实,2017年,被告严家渠村六组未给分配的征地补偿款金额为5571.85元。被告严家渠村村委会对所辖小组的行为有管理、监督之责,故其应对被告严家渠村六组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之责。

3、相应建议:

近年因社会发展需要,城市周边农村国家征地、拆迁,此类案件频发,村组违法侵害村民利益,建议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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