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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翠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况 

xxxx公司20111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除外);代理买卖黄金中间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资产兼并重组、企业策划;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文化产品开发;物业管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易使一般群众以为该公司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资质2013年至2014年,金塔公司因投资华县金华佳苑项目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与中财信通公司合作,在民间多方发展债权人借款。金塔公司作为借款方,与多位自然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中中财信通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孟某利在陕西中财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安区营业部担任业务员。该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承诺高利息、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孟某利帮助陕西中财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96190元。审理期间,部分投资参与人对孟某利进行了谅解。孟某利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0000元。2018年9月10日,本案判决书做出:被告人孟某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孟某利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0元及涉案未追回赃款追缴后发还投资人(投资人名单、数额详见司法会计意见书)。当天,被告人孟某利得以回家。

2.律师点评: 经本律师多方努力,被告人孟某利具备了争取缓刑的可能。

第一点,根据实际情况,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帮助陕西中财信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2756200元不准确,张某礼是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礼投资的86万元都挂在张某礼名下,提成也是张某礼拿的;王某善投资的35万元中有5万元是她自己的;王某梅不是她的客户,投资的5万元不应计入被告人吸收存款的数额。

这几位不是孟某利的客户,对该部分应当予以扣减。

第二点,被告人孟某利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即:1.该案属于单位犯罪,孟某利是因履行公司业务员的岗位职责,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属从犯;2.孟某利在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将自己的钱款也投入其中,也是一名受害者;3.事发后孟某利积极参与自救,争取为投资人减少损失,取得了部分投资参与人的谅解;4.系初犯;5.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赃。

第三点,被告人孟某利家属多方筹资,多次在审理期间表示愿意并且能够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0000元,且会积极缴纳罚金,争取对被告人孟某利判处缓刑。

3、同类案件律师建议或意见:

第一点,律师认证工作,查阅、核对犯罪额、情节;

第二点,与家属做好工作,主动退赔、筹措罚金等;

第三点,与法官积极沟通,争取最好结果,让被告人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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